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 文号:琼国税发[1999]34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0-18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

                              
  文号:琼国税发[1999]34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0-18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初审工作,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以及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款退库工作。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有关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有关企业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