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1]2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4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