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泸国税函[2009]1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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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市公安部门侦办的税收犯罪案件中,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成了犯罪分子作案所利用的主要工具,近期查办的我市某公司利用虚假海关完税证骗抵税款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重要性,这是关系危害国家利益的大事,也是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所在。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涉税案件的再次发生,市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省局2006年提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情况下,在我市仍发生了“临江税案”和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案件, 暴露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我们的管理理念还没从过去的一般管理转变到精细管理和数据管理上来。全市国税干部和职工,要进一步深化对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认识,把思想和工作统一到总局制定的办法和省、市局的工作要求上来。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税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严防死守,不给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作案留下可乘之机。
二、认真落实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工作制度。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252号)、《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泸国税函[2006]143号)要求,认真落实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要落实到管理员及时进行核查,做到每票有结果,并形成书面核查材料,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防止税款流失。凡需异地协查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部门必须在10日内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如因未核查或核查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制,扎实做好日常管理。各地要狠抓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税收管理员对所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涉税变化,做到心中有数。要将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这既是加强税收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也是防止税款流失和规范纳税人税收行为的需要。
四、切实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目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实行“一窗式”核对清单和“先抵扣后比对”的税款抵扣方式,申报纳税时办税人员无法确认抵扣清单内容的真实性。为此,各区县主管国税机关,要在征收期过后,对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后台追踪管理,不符合要求以及纳税申报信息资料不齐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认真开展增值税其它抵扣凭证核查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近年我市发生的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涉税案件,对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比对异常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审核检查,做到逐份审核,每票有结果,尤其对过去已发协查函,但迟迟未有回复的发票弄清、弄实,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发票,做到不漏过任何一张可疑发票。在审核检查中,涉及到以前年度,可追溯进行审核检查。
各区县要结合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推行,对2007年1月1日以来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取得的抵扣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认真落实《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85号),对领购、开具等使用异常的纳税人要对其进行发票检查。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纳税人,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四川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帐凭证。
各区县局要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并于2010年3月26日前,将附表一和审核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通报并组织开展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