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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 文号:德国税函[2009]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15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德阳市生猪增值税征收

                              
  文号:德国税函[2009]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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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德阳市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德阳市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并积极向社会宣传生猪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当地党政和广大群众的支持。

  第二条 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屠宰、加工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管。严禁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生猪的税收政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税和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严禁擅自更改纳税环节。

  第三条 严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生猪征收增值税或以"代缴"名义变相征收增值税;严禁按人头、田亩、生猪存栏数向农民摊派生猪增值税,农民销售非自产生猪,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实行定额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户),同一县(市、区)生猪增值税只能核定一个征收标准,并注意与毗邻地区的定额相衔接,各县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有财务核算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生猪的,要坚持查账征收、依率计征,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

  第六条 生猪经营户税款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生猪的由收购者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外,其他渠道的购进必须按规定向经营者索取销售发票。

  第八条 从事生猪经营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发生经营业务,不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商业发票,作为会计入账凭证和检查依据。

  第九条 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局印制的限额完税证。征管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或跨征管区域和范围填开税收票证,收取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税票,严禁收税不开税票或白条收税,严禁一票多税、税费混开。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和税款入库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规范税款入库制度,即"税务机关对结报的代征税款应于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税款入库不得变更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不得积压已收税款及挪用、截留税款或将税款存入部门经费帐户和个人储蓄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范票证使用办法和税款结报办法。即代征单位结报税款缴销期限为7日内,限额为3000元以上,凡达到上述期限和限额之一的,都应及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规范委托代征生猪增值税手续,代征单位及人员由县(含)以上国税局审核确认。严格审核代征单位及人员的资格和条件,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严格委托代征的审批权限,严禁代征单位再次委托代征,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四)具有掌握特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级国税机关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及人员在以国税机关名义征收生猪增值税税款时,必须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国税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国税机关在承担赔偿后,向代征单位及人员追偿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受托代征生猪增值税税款的单位及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确保依法履行代征职责。 加强对税款安全和税收票证的跟踪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确保税收票证的开具规范、保管安全。定期检查代征单位及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完税凭证的开具使用和票款的结报缴销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代征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发现有违法违规代征行为的一律取消其代征资格。

  第十六条 在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凡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等文件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县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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