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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 文号:川国税函[2003]6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3-3-10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

                              
   文号:川国税函[2003]6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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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广市国税发[2003]30号)收悉。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烈系列残疾人专用四轮车,按小轿车征收范围中的微型轿车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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