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国税函[2003]6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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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广市国税发[2003]30号)收悉。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安智能四轮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烈系列残疾人专用四轮车,按小轿车征收范围中的微型轿车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