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 文号:川国税函[2003]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6-18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599号)

                              
 文号:川国税函[2003]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6-18
———————————————————————————————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599号)的批复,对你市什邡卷烟厂生产的“佛兰”牌卷烟,自2003年3月1日起按总局核定调整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现将什邡卷烟厂的卷烟计税价格下达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邡卷烟厂计税价格表

  附件:什邡卷烟厂计税价格表

    生产企业0x20卷烟牌号0x20烟支包装规格0x20计税价格

    什邡卷烟厂0x20佛兰 25×(64+20)硬盒翻盖0x2023.82元/条 (200支)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