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 文号:川国税函[2004]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6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

                              
   文号:川国税函[2004]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6
————————————————————————————————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对你市成都卷烟厂生产的“五牛(金)”牌卷烟,自2003年12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调整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计税价格元/条(200支)成都卷烟厂五牛(金)25×(62+22)硬盒翻盖17.90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