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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25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部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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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5]627号),现转发你局。

  AT&T成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已获财政部同意予以适当返还。请你局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企业实际退库情况做好对生产环节应纳税款的税务调整工作。

关于1995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

海关总署:

    执行新税制以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税负增加较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困难,要求对其进口环节增加的税负予以返还。考虑到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的料件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上所列企业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财政部(预算司),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情况对生产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附件:1995年度准予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资投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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