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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存量独栋商品住宅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通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文号:渝地税函[2011]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16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

文号:渝地税函[2011]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16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11年1月28日开征以来,征管秩序平稳良好,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平和。为确保10月份征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文件规定,市局决定对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纳税人发出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6月30日前,向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纳税人送达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通知书。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上门送达、挂号邮寄等多种形式送达纳税通知书,对存量应税住房集中的楼盘、小区,可以委托物管公司代为送达。

  三、纳税通知书必须由纳税人或家庭成员签收,税务机关作征管资料留存备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查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基础数据信息,摸清税源情况,建立税源档案,准确认定征税对象,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做到税收征管不错不漏。

  五、各征收单位要加强税收政策和申报纳税流程等宣传,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附件: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通知书式样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通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您位于***住房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年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经核实住房应税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税交易总价***元、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元、税率***。

  2011年2—12月应纳税额为***(***),如果该住房是您家庭第一套应税住房,则:实际应纳税额***(***)。

  请您于10月1日至10月31日主动向***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地点:***。未按时申报缴纳的,按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相关条款处理。

  如对应纳税额有异议,请在2011年8月31日前主动与***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联系,联系人:***,联系电话:***。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纳税服务,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签收人:

  时间:

  ***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二〇一一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地税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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