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1]2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5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填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减免印花税情况表》,按季(月)报告本单位以及借款企业减免印花税情况。
附件: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减免印花税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