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代征规费征收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文号:渝地税发[2010]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6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开

文号:渝地税发[2010]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开展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的征收期限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各月份征收期限与市局每年度公布的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一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详见渝地税发〔2010〕267号文件)。

    二、代征规费的征收期限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每年3月征收上年度7—12月的费款,7月征收当年1—6月费款;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6月(全年一次征收);

    (三)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年7月(全年一次征收);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五)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月征收(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