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乐国税函[2010]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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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0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4月2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不再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不再审批。
三、2009年度尚未审批的资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四、市局今后将不定期对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审批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科)报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