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文号:内地税字[2010]1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30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

文号:内地税字[2010]1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3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区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 010年7月1日起,凡在我区开发建造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销售价格不超过3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价格超过3000元/m2至4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销售价格超过4000元/m2至6000 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m2至8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销售价格超过8000元/m2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6%。

    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是指以单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平米)确定预征率。月销售多套商品房的,均以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根据不同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八条同时停止执行。

                                             二0一O年六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doc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