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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文号:内地税字[2011]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9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乌地税

文号:内地税字[2011]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9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如何征收印花税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企业在期末根据市值对所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记账,公允价值增加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 《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企业在期末根据市值对所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记账,增加资本公积的按记载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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