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11]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5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请示》(包地税发[2010]2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