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国税发[2004]17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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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省邮政储蓄管理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