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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 文号:川国税函[1999]40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9-10-20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文号:川国税函[1999]40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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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填列,一式二份,代扣代缴义务人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发给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各地根据需用量自行印制。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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