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国税函[1999]273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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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生猪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市场的征税办法,严格依法征税,坚决禁止对生猪增值税采取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的做法,坚决禁止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纳税环节让农业生产者交纳或代缴生猪增值税的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我省于去年对实行“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销售生猪征收增值税的定额幅度作了调整和规范,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定额调整工作。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生猪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情况,个别生猪增值税定额仍高于全省定额标准上限的地区,应耐心细致地向当地政府作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尽快调整到全省规定幅度内。
三、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在近期内对生猪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整改。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生猪增值税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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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