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呼地税字[2011]1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9
各征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内财税[2011]4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内财税[2011]4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