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财税[2011]4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0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内政字〔2011〕59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