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沈地税发[2011]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19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1〕7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攻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1]796号) 辽宁省财攻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