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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发[2011]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6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

文号:黑地税发[2011]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会精神,统一思想,确保对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认识到位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和完善,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是贯彻落实中央“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要求的重大举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学习,充分领会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组织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开展,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研究政策,确保对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理解到位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改革内容最多、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更是贯彻实施工作最为复杂的一次。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政策,认真研究政策,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执行口径。对补发工资和人为改变工资发放月份避税的,要还原到原所属期间重新计算并补缴税款。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对于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不好把握的,要及时与省局沟通汇报,确保政策执行口径统一、准确。
   
    三、强化责任,全力以赴,确保对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到位
   
    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在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征管措施落实到位,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一是各地要迅速组织、及时传达总局会议精神,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宣传口径做好统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广大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准确理解新税法的修改内容,正确把握和执行政策。三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提供优质服务,提醒代扣代缴单位及时更新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个人所得税软件调整及时到位。全省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征管系统的修改完善工作将在8月25日前完成调试,税务端在8月26日上挂,扣缴义务人端在9月1日零时上挂。同时,各市(地)、县(市、区)局要对本级财政统发中心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辅导,按照省局下达给各地的计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四是各地一定要从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别纳税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减定额,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在9月1日前完成。五是各地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整理工作,加强减收影响分析。要密切关注准备实施过程中不同层面纳税人反应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征收管理上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要在2011年10月10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相关分析(对收入的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纳税人数等变化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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