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国税函[201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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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地及时将《通知》中的“一线防伪措施”通过政策公开、触摸屏等办税公开途径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该《通知》已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外部网站(http://www.gz-n-tax.gov.cn/)上公布。
二、《通知》中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是指2011年至2012年底前印制的发票,即发票代码第5-6位为“11”或者“12”的发票。
三、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满足纳税人的正常业务用票需求,指导纳税人按要求开具发票,发现问题及时逐级向省局报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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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