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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 文号:黔国税发[2007]137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8-9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

                              
 文号:黔国税发[2007]137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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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2007年8月起正式投入运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继续并行一个月,在并行期间,仍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从2007年9月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停止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上线运行后,实现了稽核系统数据省级集中,切实减轻了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下同)国税机关工作负担,其工作职责也发生了较大转变。地市级以下国税机关在旧版稽核系统(5.4版)内要进行数据的准备、上传、接收、录入、查询等操作,在新版稽核系统(6.0版)中仅保留了查询功能。要求各地及时通过查询,发现并处理涉嫌违规发票。

    三、稽核系统(6.0版)运行后,仅保留“存根联采集率”和“抵扣联重号率”两项考核指标,各地要及时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督促防伪税控企业按时进行抄报税,谨防存根联漏采,并采取措施堵住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认证系统,防止由此造成稽核比对存根联缺联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执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控发票的采集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采集范围,将不属于失控发票范围的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录入,同时,也要督促注销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失控发票。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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