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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文号:黔国税发[2007]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6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

                              
  文号:黔国税发[2007]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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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204号)和《补充通知》,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规范管理。

    二、各地应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让纳税人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各地应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开具、收受等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三、四款情况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粘贴在《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四、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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