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国税函[2007]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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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企业须分别核算,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凡已进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生产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的企业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