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遵义市国家税务局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2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借执行新起征点之机突击调整定额或者变相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调整。
二、对固定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采取按月征收方式的,各地应及时修改纳税评定,确保在8月征收期按新的起征点政策执行;对其它按每次(日)方式征收的,从7月1日起执行新的起征点政策。
三、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地务必在7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按行业将未达新征起点、超过新起征点户数)上报市局税政科,该项工作纳入第三季度目标考核。
———————————————— 对应法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