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函[201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3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36号)第五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