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4]2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3-2 ——————————————————————————————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