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文号:浙地税函[2011]3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1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

文号:浙地税函[2011]3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