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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3〕265号 条款失效成
 
吉国税发〔2003〕26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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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3〕26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70%(含)以上,且已缴纳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各市、州局审核确认后,填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返还汇总审批表》(见附件1),在清算期内上报省局审批,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县(市、区)局初审调查,确认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填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2),上报市、州局核实确定后,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局初审,填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2),报市、州局审核后,于当月底前报省局审批,从省局批准的次月开始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划分为小型出口企业和非小型出口企业标准暂定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销售额之和200万元(含)人民币。出口企业自行填写《出口企业类型申请认定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局调查核实后,报市、州局批准认定。认定时间老企业于2004年1月底前,以后年度于次年1月底前;新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第13个月底前。同时各地将出口企业认定名单报省局备案。
    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返还汇总审批表
          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表
          3.出口企业类型申请认定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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