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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29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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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三、审批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一律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应税项目分别报批。
  四、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附: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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