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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3〕587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3〕5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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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出口企业。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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