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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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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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出口企业。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