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08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3〕1324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3〕13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0
 
字体: 【】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