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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财税字〔2000〕1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16
财税字〔2000〕1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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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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