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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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0〕1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02
陕地税发〔20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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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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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数额以内确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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