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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3〕466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3〕4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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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2003]205号)悉。对于功能与香皂相近的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经请示总局同意,在总局没有正式下文明确以前,为保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一致,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洗手液和浴液类产品暂比照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对原未征收的暂不补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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