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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02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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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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