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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鹤栖园公墓出售墓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辽地税农〔2000〕1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02
辽地税农〔2000〕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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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盘锦市鹤栖园公墓出售墓地征收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200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盘锦市民政局出售墓地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按章缴纳契税。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应按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价格征收契税。如果转让合同或协议中注明了石碑等附属物的价值,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扣除与土地可以分割的附属物价值,如石碑;其他不能移动、分割的附属物价值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盘锦市民政局代扣代缴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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