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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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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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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