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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大国税发〔2003〕27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05
大国税发〔2003〕2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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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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