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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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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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字部分作废,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此条作废) 二、具体的免征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