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3〕313号 条款失效成
 
豫国税发〔2003〕31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05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九条,出口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注释:条款失效 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