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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进〔1997〕0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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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lt;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的通知》(闽国税进(1997)023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该办法中“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独立核算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由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成员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规定难以操作,并加重了企业负担。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32号《通知》精神,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独立核算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仍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即成员企业在供货环节按规定征税,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BR>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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