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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 津国税流〔2003〕51号 条款失效成文
 
津国税流〔2003〕5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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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鉴于天津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情况,经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现将我市执行《公告》的有关时限明确如下:
除《公告》第四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款规定中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和《公告》及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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