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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3〕320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3〕3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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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铁地税发[2003]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铁岭市烟草公司于2002年11月份,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铁岭分公司为其单位在职职工投保了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企业专户,并在企业专户下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部分。被保险人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按月领取40—250元不等的保险年金,在此之前,被保险人对“单位帐户”上的保金无支配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铁岭市烟草公司为其单位在职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性质为储蓄性养老保险。因此,对“单位交费”部分应在存入个人专户时,由投保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按月领取保险年金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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