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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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0]2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5-04
京地税个[20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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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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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5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二ΟΟΟ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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