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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深圳市报刊发行局所属邮政报刊亭销售报刊征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3〕4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1-11
深国税函〔2003〕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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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近接深圳市报刊发行局(以下简称“发行局”)《关于更改邮政报刊亭缴纳税种的请示》(深邮发[2003]52号)称:深圳市报刊实业发展公司是深圳市邮政局的全资公司,是负责报刊订阅、零售的专业单位。邮政报刊亭由邮政局出资建设,由发行局作为专业单位代表市邮政局管理和经营,并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标识品牌、统一核算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货渠道和配送、统一经营范围和价格。因此要求对其所属的报刊亭销售报刊不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3年12月1日起对我市报刊发行局所属报刊亭销售的报刊不再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该发行局已纳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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