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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辽国税发〔2003〕1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1-03
辽国税发〔2003〕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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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创造一切必要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对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同时要将执法状况与评先创优结合起来,经评议考核未达标的部门和单位,当年一律不得享受与执法有关的荣誉称号,同时要将执法状况的优劣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今后,省局将对各市国税局执法监督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各市也要对下级国税机关执法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各地认真执行《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规定》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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