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银管发[2000]1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3-29
银管发[2000]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29
 
字体: 【】 【】 【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人总行《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转知所属各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厅(局)、农(经)委(办)、中共河北、江苏省委农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