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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 吉财法〔2003〕167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财法〔2003〕16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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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矿产品品位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吨2元。
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大理石适用税额标准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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